第五章 海瑞—古怪的模范官僚 下(3/5)
不受理。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眷老士绅调解仲裁。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我们帝国的圣经“四书”就为读书
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
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
必须服从男
,没有知识的
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
。帝国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而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这也是洪武皇帝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耆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如果发生
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杀
者死”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当时仍被沿用,过失杀
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这种一方面认为
命关天,一方面又主张以眼还眼的原则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原始
,但对于本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说,其间的互相配合则极为恰当。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
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其方便之处则是一个地方官虽然缺乏法律上的专门训练,但是在幕僚和吏员的协助下仍然可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司法从属于行政,则政府的统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团的思想行动趋于一致。
这种制度的原始
和简单
,在大众之中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后果。官府衙门除了对刑事案件必须作出断然处置外,很少能注意到对
常生活中的种种纠纷维持公允。乡村中的士绅耆老,虽然被赋予了这方面的仲裁权,然而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
活动,对这些琐碎乏味的纠纷大多缺乏热
和耐心。至于开发民智这一类概念,在他们心目中更不占有任何地位。在我们这个古老的礼义之邦里,绝大多数的农民实际上早被列为顽民愚氓,不在文化教养之内,即使在模范官员海瑞的笔下,这些乡民也似乎只是一群动物,既浑浑噩噩,又狠毒狡诈,易于冲动。
常生活中为小事而发生
角已属司空见惯,打架斗殴以致死伤也时有发生。纠纷的一方有时还愤而自杀以倾陷仇家;即或由于病死,家属也总要千方百计归之于被殴打致死。海瑞在做县令的时候,有一次下乡验尸,发现村民竟以颜料涂在死者的身上来冒充血迹。这些残酷的做法,除了泄愤以外,还因为诉讼一旦获胜,死者的家属就可以取得一部分仇家的产业。
刑事案件需要作出断然处置,不论案
多么复杂,判决必须毫不含糊,否则地方官就将被视为无能。于是他们有时只能依靠
理上的推断来代替证据的不足,
菅
命的
形也不乏其例。下面是海瑞亲身经历的一件案子。有夫
二
在家中置酒招待一位因事过境的朋友并留他住宿。正好在这个时候,妻子的哥哥即丈夫的姻兄前来索取欠款白银三两。姻兄弟一言不合,遂由
角而致殴斗。姻兄在扭打之中不慎失手,把丈夫推
水塘淹死。
命关天,误杀也必须偿命,所以妻子和住宿的朋友都不敢声张,丈夫的尸体,则由姻兄加系巨石而沉
水底。
一个
突然失踪,当然会引起邻里的注意,事
就不可避免地被揭露。审案的县官以
悉一切的姿态断定此案乃是因
而致谋杀。死者的妻子与这位朋友必有
,不然,何以偏偏在这位随带仆从、远道而来的客
到达的那天,丈夫突然丧命?又何以兴高采烈地置酒相庆?理由既已如此充分,
就被判凌迟处死,朋友作为
夫理应斩决,姻兄参与密谋应被绞死。这件案子送
杭州府复审,审判官的结论中否定了
,认为确系殴斗致死,动手的
应按律处绞。本朝政府在法律技术上虽然远不能誉为
密周到,但在
上却对这类
命案件颇为重视。按照规定,这一案件要由北京的都察院、大理寺作出复核。审判者细核府、县两级审讯记录,发现了根本上的出
,乃再度发
邻近3个县的县令会审。这3位县令维持初审的判决。当这一批
犯送抵本省巡按使的公堂,被判凌迟罪的
当堂哭诉喊冤。于是案件又送到海瑞那里作第六次的讯问。
海瑞的结论和杭州府审判官的结论完全相同。他的理由是这位妻子和他的丈夫生有二子一
,决不会如此忍心。而这位朋友家境并非富有,并且早已娶妻,假令
确系谋死亲夫而企图再嫁,也只能成为此
的一名小妾。所以从
理而论,谋杀的动机是不能成立的。再则,既属伤天害理的谋杀,参与密谋的
自然是越少越好,又何必牵扯上这位朋友所携带的仆从?淳安县县令海瑞如何解释初审时的供辞?答案是:“皆是畏刑捏招,恍惚成狱,殊非
实。”1被迫退休回到原籍闲居,对海瑞来说,是一种难于忍受的痛苦。这位正直的官员,他毕生
之所寄,在于按照往圣先贤的训示,以全部的
力为国尽忠和为公众服务。现在,他已经面临着事业的终点,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足以填补他心灵上的缺陷。
他的故乡在南海之滨,和大6上一些
文荟萃的城市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环境。在那些城市里,退职的官员可以寄
山水,以吟咏自娱,并且有诗
墨客时相过从。有的
可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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