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章 论罪篇(下)(1/2)
按照目前的案
,当时的文
军正欲施
李青凝,
况危急。地址失效发送任意邮件到 Ltxs Ba@gmail.com 获取最新地址而正在此时,张三以强弓将正在施
的文
军
杀。
若是张三见义勇为,这便是大义杀
,不但无须惩处,官府反而应当褒奖其勇、义。
若是张三以为是野兽,无意之间,将文
军
杀,那便可参考前唐《永徽律》中的过失。
《永徽律》对此种行径有着分确的分类,原文记载,“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
翻译一下便是,因为没有看清或听清,思考不够周虑,一起举起重物但是力气不足,爬向高处之时不小心跌下,
杀飞禽走兽之时,凡此类
况造成他
死亡或受伤的,都属于过失范畴。
“诸过失杀伤
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因为过失致
受伤或者死亡的,应该从轻处罚,还可以以银抵罪。
当抵的只是刑罚,犯
的罪名和罪行依旧会被记录在案。
但是,张三现在的
况,不适用这两种常见的
形。
从张三的主观想法来说,张三具有
杀文
军的杀
故意,从客观上,张三也实施了
杀文
军的行为。
但是结果却出
意料,虽然
杀了文
军,但是救下了李青凝。
一个坏的故意和行为,得到了一个好的结果。
这就是本案最麻烦的地方。
后世的蓝星之上,针对这种
况也有两种相左的意见。
其一为行为无价值论,其二为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在张三
杀文
军的过程中,张三因为不知文
军正在实施强
行为,是缺乏“防卫意识“这一主观要素的,所以其行为反价值,但是结果是好的,所以结果缺乏反价值,最终构成杀
未遂。
而结果无价值则认为正当防卫的判断不包括“防卫意识“这一主观要素,只要结果是好的,就符合正当防卫,最终认定无罪。
若是适用行为无价值论,张三会以故意杀
未遂定罪。
根据大周律例,“诸谋杀
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张三将被判三年徒刑。
若是采用结果无价值论,则张三无罪。
杨清源的笔在纸笺之上不断书写,却始终难以下定论。
杨清源愿意相信张三的供词,从自身所学来看,但他偏向行为无价值论,杨清源觉得有时候做事的动机比事
造成的结果要重要。
但从个
的主观愿意角度,杨清源想要判张三无罪。
为民除害,这是值得传颂和褒奖的。
文
军作恶多端,却因为其特殊身份和特权,一直未受到惩戒。
蓝星有个叫福尔摩斯的侦探曾经说过。
“当法律无法给当事
带来正义时,私
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甚至高尚的。”
而张三的行为在儒家的观点中,更是具有合理
。
《礼记》有载: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
,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子夏向孔子请教说:“对于有杀父之仇的
应该如何对待?”孔子说:“睡在
席之上,
枕着盾牌,没有任何职务,当以时刻想着报仇,绝不和仇
共处一世。不管在什么地方,武器都不离身。如果是在市上或公门相遇,拔出武器就和他拼命。”
张三杀文
军的犯罪动机是为父报仇,在儒家的礼义之上,这种行为不但不需要谴责,甚至得到儒家诸位先生的肯定。
国朝虽然不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作为当时最大显学的儒家,在国朝占据的地位极重,制定刑律之时也会参考儒家思想。
若是照此来看,张三的刑罚还会再减一等。
杨清源放下了笔,剩下的事
,要等堂审之后才能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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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清晨,狄知远来到了杨清源的书房之中。
“大
!那三个仆役招了!”
“哦?!这么快?!”杨清源露出意外之色。
“那个文五、文六,就是两个软骨
,稍微一吓就全部招供了!麻烦的是那个来福,他是文府从小培养的,是文府死忠,意志坚定,费了不少功夫才撬开他的嘴。”
狄知远将手中的供状
给了杨清源。
杨清源接过之后,将其置于桌上,“知远,你直接讲吧!我们也正好探讨一二。”
两
落座,狄知远先开
道,“大
,这三
都是文
军的亲随,但是这有文五和来福在四月廿九那天跟随文
军上了翠华山!”
“不对!?我记得京兆府的案卷之上记载,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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