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4章 为自己辩护(2/2)

没有抬,低声说话。

“请证看着我的眼睛说话。”被告律师说道。

梁璐没有动。

“请证看着被告律师的眼睛说话。”法官不悦的说道。

梁璐只能抬起来,看向被告律师。

“报纸上的报道的都是假的!他不是因为争风吃醋打架斗殴,他是见义勇为,他是好!”梁璐鼓足了勇气说道。

沈向南大松一气!

好在梁璐不是个没良心的!

不然他得气死了!

“你为什么会在酒吧上班?”

“赚学费和生活费。”

“你从什么渠道知道酒吧招工?”

“朋友那里。”

“你朋友是谁?他又是怎么知道酒吧有招工?”

“法官大!被告律师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乔乐提出抗议。

“法官大!接下来我的问题绝对与本案有关!”被告律师说道。

“被告律师继续提问。”法官说道。

“他也在酒吧工作。”

“他和原告有关系吗?”

“有关系。”

“什么关系?”

“他们是高中同学。”

“间接的说,你和原告关系也不错?”

梁璐犹犹豫豫,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如果关系不好,原告也不会冒着被打的危险去威胁别!”被告律师见她不说话,做出总结。

“反对!被告律师对我方证用了引导的话!”乔乐说道。

“反对有效!”法官说道。

被告律师只能说道:“证和原告是朋友,关系不错,她的证词不可信。”

“反对被告律师所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根据该规定,与当事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有利害关系的不能作为证。所以,以证与当事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乔乐起身说道。